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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规定可行吗?人社部征求大众意见

更新时间:2015-05-26 10:32:39 浏览次数:92次
区域: 榆林 > 榆阳
劳务派遣制度在不断的完善,其中有对企业有利的,也存在低企业有限制因素的,而对于劳务派遣新规定,很多人看法不一,对于,人社部劳务派遣规定可行吗征求大众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关于劳务派遣的定义
  征求的意见稿中规定,劳务派遣机构按照用人单位的需求将招到的劳动者派到用人单位,然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而用人单位将业务承包给单位,对劳动者劳动过程进行直接管理,属于劳务派遣用工。
  二、关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这一岗位是需要用工单位根据自己的行业和业务的特点,提出使用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列表,由相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接受监督。
  三、关于用工比例
  在用工的比例上,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上使用派遣人员的数量不能超过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就是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用工单位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四、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
  因为劳务派遣单位是特殊的用人单位,所以劳动合同需要规定合同的期限、试用期、同工同酬、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等相关内容。
  五、关于跨地区劳务派遣
  规范异地派遣行为也是很重要的,可以对跨地区派遣情形下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险标准,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方式作出了规定。
  六、关于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劳务派遣的监督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保部、劳务派遣行业协会的职责。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及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用工比例规定的,被行政处罚后一个月内仍不改正的,视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七、关于过渡期内超比例用工处置
  为了大限度的嫌少劳动合同调整对劳动关系的影响,需要对劳务派遣协议以及劳动合同作出规定。对于用工的比例,劳务派遣工的合同期限、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等,应当依照修改决定进行调整。
  合法、标准,符合法规,符合大众眼光的劳务派遣才是好的劳务派遣,才能为大家带来好的服务,所以对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大众的意见很重要,是人社部需要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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